标题:胡光：孟晚舟女士应当获得立即释放的法律理由
发布时间:2018-12-19 12:38:06
正文:【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胡光】
华为CFO孟晚舟女士在加拿大被拘押，令世界震惊，更让举国牵挂。
华为的业务遍布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是在中国成长起来的非常成功且受世界广泛尊敬的跨国公司，但也常遭到嫉妒、排挤甚至封杀。作为跨国经营的华为理应遵守世界各国的法律，但是加拿大政府依据《加美引渡条约》，对身为中国公民在加拿大过境转机的孟晚舟女士施行拘押，且所涉罪名实质与美国对伊朗的贸易禁运有关，这样的拘押不仅超出了绝大多数人的想象，也凸显了美国法律的“域外长臂管辖”、《加美引渡条约》自身存在的严重法律缺陷以及对正常国际贸易和商业所形成的严重冲击。
孟晚舟近况，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加美引渡条约》下的临时逮捕措施违反法律的正当程序原则
从迄今已披露的案情和媒体报道来看，加拿大司法部根据《加美引渡条约》中规定的“紧急情形”，以涉嫌“欺诈罪”应美国的申请拘押了孟女士。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BC省）最高法院法官签发了临时逮捕令（provisionalarrestwarrant）。12月12日加拿大司法部长对外发布的官方声明对此做了说明。
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加拿大司法部长援引了《加美引渡条约》第十一条的“紧急情形”，用以说明其拘押孟女士的正当性。但问题仍然存在：为什么在没有详细证据的情况下加拿大就拘押中国公民呢？正是这个“紧急情形”透露了重要的信息：
《加美引渡条约》规定，紧急情形下引渡申请国只需提供描述被引渡人的信息、申请国准备申请引渡的意愿表达、和申请国关于“存在法庭令或逮捕令或有罪判决”的声明，即可由被申请国对被引渡人先行实施拘押，同时等待申请国在拘押后60天内提交正式的引渡申请。
可见美国和加拿大果然铁哥们儿，引渡门槛非常低，就像自家人办事一样，可以无需看到对方确切的法庭令或逮捕令或有罪判决即可先行拘押。
当然，美国和加拿大针对它们两国国民之间彼此让渡管辖，别人管不着，但如果针对第三国国民，仅凭借美国的所谓“引渡意愿”和存在法庭令的声明，在没有明确罪名和证据的情况下加拿大即可针对孟女士实施长期刑事拘押（可长达60天），这显然不仅非常草率无理，而且缺乏法律对人权应有的保护精神，违反法律的正当程序原则。
所以，依据《加美引渡条约》中的“紧急情形”所采取的临时逮捕措施，如果针对受到国际恐怖主义、重大人身或财产犯罪指控的第三国公民尚有其合理性的话，那么在针对涉及美国对伊朗禁运的这种介于美国法律与外交政策之间模糊地带的适用，则明显缺乏法律上的正当性。
考虑到加拿大和美国都已经正式批准加入了《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该公约第9条规定了刑事案件的程序要求），美国和加拿大之间引渡条约中极低门槛的逮捕约定适用于对第三国公民的拘押时，可能已违反了两国在多边国际公约中应该承担的更高的国际义务。
美国“域外长臂管辖”冲击正常的多边贸易体系
再来审视媒体披露出的美国指控的罪名“欺诈罪”所涉及的实体问题，该罪名实际关联的是美国针对伊朗的贸易禁运。在美国触犯对伊朗和朝鲜的贸易禁运可以被判重罪，许多美国人对此避之唯恐不及。
我曾邀请来自许多不同国家的朋友，包括美国朋友还有许多欧洲和亚洲国家的朋友，去上海的朝鲜餐厅就餐，美国朋友很紧张，在我确定由我买单付帐，美国朋友无需与朝鲜餐厅发生任何金钱交易后，他打消了顾虑，其他国家的朋友大多觉得很好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