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麻省理工学院教授谈中兴事件 
发布时间:2018-07-19 15:31
正文:来源：陌上美国
作者：黄亚生MIT斯隆管理学院教授
来自：微信公众号：【亚生看G2】
4月16日，美国商务部宣布立即重启对中国通信设备制造商中兴通讯的制裁禁令，7年内禁止美国公司向中兴出口零部件。美国商务部惩罚中兴的原因是其公司不但违反了联合国制裁决议向伊朗出售通信设备，还曾在2016-2017年间两次向美方提供了虚假陈述。
经过长时间的协商沟通，7月13日，特朗普政府解除了对中兴通讯的禁令。根据最新的协议，中兴需要支付10亿美元的罚款，向一家美国银行支付4亿美元的托管费，对公司领导层进行彻底改革，并允许一个合规监察小组进驻公司十年。美国商务部长威尔伯·罗斯(WilburRoss)表示，“虽然我们解除了对中兴的禁令，但商务部仍将仔细审查中兴的行动，确保其遵守美国的所有法律法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兴通讯的日常运营得以暂时重回正轨，然而中兴通讯的未来还是要取决于它是否能够真正履行协议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7月13日美国政府解除禁令后，中兴通讯公司总部办公大楼的电子显示屏打出“解禁了”表示庆祝
图片来源：凤凰网
中兴事件的爆发恰逢中美贸易争端最为紧张的阶段，而中兴通讯又是中国最大的通信设备制造商之一，因此，中兴事件引起了广泛讨论。很多媒体和学者发声，谈论中国企业应从中兴事件上学习到自主开发芯片等高科技产品的重要性。然而，在我看来，中兴事件的经验教训根本不在于此。我们真正应该从中兴事件中学到的是法律意识和市场规则意识。
这种认为中兴问题的根源因为中国没有芯片的自主开发能力的看法，就有点像说顾客去商店购物不守规矩，被发现后，商店禁止他进入，但是社会却呼吁再办另一家商店，去给顾客供货，而不是去惩罚顾客。这是一个非常扭曲的思维逻辑。
一切源于缺乏核心技术？NO！
中兴发言人曾表示，中兴通讯公司生产的产品25%到30%的零件要从美国供货，很多零件，包括芯片，可替代性都是有限的。因此，美国商务部4月16日发布的禁止美国公司出口零部件给中兴的制裁是很致命的。在禁令发布后，当时中兴通讯的董事长殷一民表示，禁令可能导致中兴通讯进入“休克状态”。
禁令发布后，中兴通讯前董事长殷一民表示，禁令可能导致中兴通讯进入“休克状态”
图片来源：路透社
不少媒体和学者都在禁令颁布后表示，中兴通讯遇到的危机体现了中国科技企业还是缺乏自主研发核心技术和产品的能力，因此才会被美国捏住了命门。官媒《人民日报》在制裁颁布后发文《人民日报评中兴危机：核心技术靠化缘要不来，花钱买不来》，表示“此次事件让我们再次认识到：互联网核心技术是我们最大的“命门”，核心技术受制于人是我们最大的隐患。”腾讯公司CEO马化腾也在5月26日的“未来论坛”上发言，指出“尤其是最近的中兴事件，更加让大家清醒的意识到：移动支付再先进，没有手机终端，没有芯片和操作系统，竞争起来的话，你的实力也不够。”
提高中国企业，尤其是科技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技术开发能力对于中国的发展是否至关重要是一个经济范畴的讨论议题。（这一讨论的结论也不见得就一定得出中国企业必须要自出开发技术。自主开发也是有成本的，任何一个国家和公司不可能所有技术都自己开发。）然而，这一点并不是中兴事件带给我们的主要教训。中兴的问题是法律的问题。中兴事件的本质是企业在运营和管理过程中存在违约和违法行为。媒体和学者把关注点主要放在了中国企业缺乏核心技术开发能力这件事情上，而忽略了反思中国企业在国内和海外违法和违约这一核心问题。
中兴违约：“知错不改，一再犯错”
中兴事件还要从2010年说起。（本文分析均基于公开的信息。）当时伊朗还没有签订伊朗核协议，国际社会普遍支持对伊朗进行经济制裁。2010年6月9日联合国通过了对伊朗施加新一轮制裁的第1929号决议。这份决议加强和扩大了当时已有的制裁措施。联合国安理会15个理事国中12个理事国对这份决议投了赞成票。这里一定要强调的是，中国是投了赞成票，即中国的企业和美国企业一样有法律义务执行这个制裁决议。随后美国国内通过了《全面制裁、问责及撤资伊朗法案》，部分“军民两用”通讯元器件被列入禁运伊朗名单。
2010年6月9日联合国通过了对伊朗施加新一轮制裁的第1929号决议，中国在当时投出了赞成票
图片来源：新华网
2012年，路透社爆出中兴通讯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一批搭载了美国科技公司软硬件的产品出售给伊朗最大的电信运营商伊朗电信（TCI）。这个交易引发了美国商务部的调查。
根据美国商务部网站披露的信息，中兴通讯在接受调查期间多次说谎，尝试隐藏、销毁证据，包括曾尝试伪造记录，把文件中的“伊朗”替换成“卡塔尔”。美国商务部同时指出，中兴通讯在接受调查期间，还在持续保持和伊朗在禁运零部件上的秘密贸易往来。
2016年3月，美国商务部披露了一份中兴内部文件，文件是中兴法务团队提出的如何规避美国禁运令和调查的建议。该文件显示，中兴通讯早在2010年底就违反美国禁运令，与伊朗签订贸易合同，将从美国购买到美方限制的出口物件，转卖给伊朗。同时，中兴通讯在当时还保持着和朝鲜、古巴和苏丹这三个美国实施禁运国家的贸易往来。同样，中兴通讯把从美国购买的限制出口物件转卖给了这些国家。
2017年3月，中兴通讯和美国政府达成和解协议，表示认罪认罚，承认2012年后，继续与伊朗保持生意往来，承认通过掩盖、毁灭证据等措施掩盖交易，阻碍调查。协议同时给予中兴7年暂缓期，期间中兴必须配合美国的督导和查询。
为了达成这份和解协议和缓刑，中兴通讯在2016年和2017年先后两次承诺会对涉嫌进行违规行为的员工进行处罚。2018年2月，美国商务部向中兴通讯询问处罚进展，随后中兴向美国承认，它又做了虚假陈述，这些人根本没有被处罚，并表示愿意立刻补救。美国商务部表示，不再相信中兴的表态，认为它在暂缓期内，违反协议，导致暂缓期终止，处罚立刻生效。于是就有了4月16日的制裁。也就是说，美国商务部4月16日的决定不是一时兴起，而是中兴通讯长期以来各种行为的累积后果。
美国商务部部长罗斯曾表示，中兴通讯“知错不改，一再犯错”
图片来源：BBC
中兴事件体现中国企业外部监管和自身运营体制缺陷
中兴通讯先是无视联合国（包括中国政府）和美国对伊朗制裁，暗地和伊朗进行非法贸易，并在公司内部发布文件，指导如何规避调查。然后在调查期间一面继续非法交易，一面伪造、撕毁证据，妨碍调查。在达成和解后，中兴在缓刑期间再度撒谎，欺骗美国政府。我认为非常有必要强调，中兴所有这些行为不光是违反了美国的法律，也同时违反了中国政府自己承担的执行联合国的协议。
中兴事件至少表明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中国对于企业外部监管的缺失，二是中国企业自身运营的不规范。中兴通讯作为国有上市公司，长期进行高风险，或者是法律边缘甚至是违法的经营活动，一定程度说明了外部监管的缺失。如果中国政府可以在中兴进行对伊朗贸易时进行监管，或者是在中兴接受调查期间，监督中兴的行为，那么，中兴通讯也不会落得如今的下场。同时，中兴事件也体现了中国企业自身运营的不规范。中兴通讯在这次事件中，先是进行违法交易活动，再是阻碍调查，多次撒谎。可以说，这体现了中兴通讯管理层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和遵守法律的习惯。而在这一过程中，中兴通讯的法务部门更是形同虚设，法务部门非但没有对中兴通讯管理层作出正确建议，反而是应管理层要求，研究如何规避美国调查。
结语
7月13日，中兴通讯和美国政府达成和解后，中兴通讯官方微博公司发文表示“满怀信心再出发，何惧道阻且长。”这体现了中兴通讯通过整改，重新出发的信念。然而，几天前中兴通讯公布高层聘免结果后，原高管张振辉发表公开信表示“这样的离开，实非所愿，深感屈辱。”似乎部分中兴原高层还是没有意识到他们所犯的错误。在达成和解的过程中，中国政府付出了巨大努力。然而，我认为中国政府正确的做法不应该是袒护中兴，而是以中兴事件为启发，帮助包括中兴在内的中国所有的企业提高法律意识和市场规则的意识。中国政府需要反思的是如何提升政府自己的监管能力，中国企业也应该反思如何提升自己的运营、监管能力和法律意识。
在4月份遭受制裁后，中兴通讯曾公告宣布，表示“公司吸取过去在出口管制合规方面的教训，高度重视出口管制合规工作，把合规视为公司战略的基石和经营的前提及底线。”媒体报道说，中兴已经在强化合规管理，要求每个员工重新学习欧美法律、法规、反贿赂等知识，参加合规考试要做到100分（满分）才算通过。
这是一个积极的表态。然而，很多媒体和和学者却一味强调中兴事件体现的是美国对中国的技术压制和欺凌，将一个法律事件转换成调动民族主义情绪的工具，完全扭曲了事件的本源。如果说，中兴事件只提醒国人如何去做芯片而不是如何去做公司，那就是一个真正的悲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