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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_value>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产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12号令）、《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2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关于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6〕41号）、《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6〕42号）、《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计〔2016〕209号）以及《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天工法审商【2017】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本级和所属各级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级单位）的资产评估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集团公司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经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集团公司负责备案。
第四条  各级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加强业务人员队伍建设，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key_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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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set>1438</offset><org_para_text>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产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12号令）、《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2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关于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6〕41号）、《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6〕42号）、《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计〔2016〕209号）以及《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天工法审商【2017】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公司本级和所属各级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级单位）的资产评估事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集团公司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经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集团公司负责备案。第四条各级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加强业务人员队伍建设，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org_para_text>
<rule_used>2.3</rule_u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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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_value>天工法审商【2017】11号</key_value>
<offset>1255</offset><org_para_text>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产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12号令）、《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2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关于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6〕41号）、《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6〕42号）、《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计〔2016〕209号）以及《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天工法审商【2017】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org_para_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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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_value>特制定</key_value>
<offset>1393</offset><org_para_text>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产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12号令）、《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2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关于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6〕41号）、《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6〕42号）、《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计〔2016〕209号）以及《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天工法审商【2017】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org_para_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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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_value>第四条各级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加强业务人员队伍建设，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key_value>
<offset>0</offset><org_para_text>第四条各级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加强业务人员队伍建设，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org_para_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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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_value>第五条各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key_value>
<offset>0</offset><org_para_text>第五条各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org_para_text>
<rule_used>5.2</rule_u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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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_value>同时，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企业应当提供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key_value>
<offset>285</offset><org_para_text>第七条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评估时，原则上要求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依据实际状况充分、全面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同时，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企业应当提供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org_para_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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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_value>第九条集团公司建立资产评估机构目录，资产评估机构目录应由集团公司资产运营、财务、审计、法律、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审核后（必要时可邀请评估协会等相关单位人员参与审核），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定</key_value>
<offset>0</offset><org_para_text>第九条集团公司建立资产评估机构目录，资产评估机构目录应由集团公司资产运营、财务、审计、法律、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审核后（必要时可邀请评估协会等相关单位人员参与审核），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定。</org_para_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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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_value>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发生应评估或者估值的经济行为时，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良好信誉并与经济行为相适应的境内外专业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或者估值</key_value>
<offset>189</offset><org_para_text>第十条资产评估委托方应在集团公司制定的资产评估机构目录中选聘中介机构。集团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适时调整所确定的资产评估机构目录。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发生应评估或者估值的经济行为时，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良好信誉并与经济行为相适应的境内外专业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其中：选择的境内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及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选择的境外评估机构或估值机构应当遵守标的物所在国家或地区对评估或估值机构专业资质的相关规定，并提前将境外评估机构或估值机构的情况报集团公司备案。</org_para_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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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_value>其中：选择的境内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及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key_value>
<offset>453</offset><org_para_text>第十条资产评估委托方应在集团公司制定的资产评估机构目录中选聘中介机构。集团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适时调整所确定的资产评估机构目录。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发生应评估或者估值的经济行为时，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良好信誉并与经济行为相适应的境内外专业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其中：选择的境内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及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选择的境外评估机构或估值机构应当遵守标的物所在国家或地区对评估或估值机构专业资质的相关规定，并提前将境外评估机构或估值机构的情况报集团公司备案。</org_para_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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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_value>选择的境外评估机构或估值机构应当遵守标的物所在国家或地区对评估或估值机构专业资质的相关规定，并提前将境外评估机构或估值机构的情况报集团公司备案</key_value>
<offset>543</offset><org_para_text>第十条资产评估委托方应在集团公司制定的资产评估机构目录中选聘中介机构。集团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适时调整所确定的资产评估机构目录。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发生应评估或者估值的经济行为时，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良好信誉并与经济行为相适应的境内外专业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其中：选择的境内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及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选择的境外评估机构或估值机构应当遵守标的物所在国家或地区对评估或估值机构专业资质的相关规定，并提前将境外评估机构或估值机构的情况报集团公司备案。</org_para_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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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_value>境外资产评估项目应当按照国资委第27号令要求优选优聘国际知名机构</key_value>
<offset>222</offset><org_para_text>对擅自选择集团公司资产评估机构目录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项目，集团公司不予受理备案。如有特殊原因确需选聘目录外的机构，应报集团公司同意后方可聘用。境外资产评估项目应当按照国资委第27号令要求优选优聘国际知名机构。</org_para_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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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_value>收购非国有资产的，被评估单位本年度所发生经济行为的专项审计业务原则上不得由为其提供上年度审计服务的机构实施</key_value>
<offset>93</offset><org_para_text>第十二条对企业整体价值评估时，应以同一基准日，先进行专项审计。收购非国有资产的，被评估单位本年度所发生经济行为的专项审计业务原则上不得由为其提供上年度审计服务的机构实施。</org_para_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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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_value>第十三条被评估单位及资产评估委托方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key_value>
<offset>0</offset><org_para_text>第十三条被评估单位及资产评估委托方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被评估单位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org_para_text>
<rule_used>5.2</rule_u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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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_value>被评估单位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key_value>
<offset>189</offset><org_para_text>第十三条被评估单位及资产评估委托方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被评估单位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org_para_text>
<rule_used>5.2</rule_u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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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_value>第四章评估报告的审核和公示</key_value>
<offset>0</offset><org_para_text>第四章评估报告的审核和公示</org_para_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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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_value>第十四条资产评估委托方应根据标的资产情况对资产评估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无异议后逐级提交至二级单位审核，二级单位审核无异议后聘请集团公司资产评估机构目录内评估机构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复核</key_value>
<offset>0</offset><org_para_text>第十四条资产评估委托方应根据标的资产情况对资产评估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无异议后逐级提交至二级单位审核，二级单位审核无异议后聘请集团公司资产评估机构目录内评估机构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复核。复核机构应当根据其专业判断对评估报告提出问题，由评估机构对意见进行答复或对报告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报告提交重新复核，直至复核机构出具对修改后的评估报告无异议、同意报集团公司备案的意见。</org_para_text>
<rule_used>6.2</rule_u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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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_value>复核机构应当根据其专业判断对评估报告提出问题，由评估机构对意见进行答复或对报告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报告提交重新复核，直至复核机构出具对修改后的评估报告无异议、同意报集团公司备案的意见</key_value>
<offset>378</offset><org_para_text>第十四条资产评估委托方应根据标的资产情况对资产评估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无异议后逐级提交至二级单位审核，二级单位审核无异议后聘请集团公司资产评估机构目录内评估机构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复核。复核机构应当根据其专业判断对评估报告提出问题，由评估机构对意见进行答复或对报告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报告提交重新复核，直至复核机构出具对修改后的评估报告无异议、同意报集团公司备案的意见。</org_para_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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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_value>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在报核准、备案前在资产评估委托方及其上级单位、被评估单位等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单位完成公示，涉及国家秘密或单位商业秘密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内部可知悉范围内公示，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之间资源整合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在经济行为相关方一并公示</key_value>
<offset>0</offset><org_para_text>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在报核准、备案前在资产评估委托方及其上级单位、被评估单位等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单位完成公示，涉及国家秘密或单位商业秘密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内部可知悉范围内公示，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之间资源整合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在经济行为相关方一并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org_para_text>
<rule_used>5.2</rule_u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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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_value>公示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key_value>
<offset>378</offset><org_para_text>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在报核准、备案前在资产评估委托方及其上级单位、被评估单位等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单位完成公示，涉及国家秘密或单位商业秘密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内部可知悉范围内公示，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之间资源整合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在经济行为相关方一并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org_para_text>
<rule_used>5.2</rule_u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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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_value>各级单位应当合理保障公示范围内单位员工的知情权</key_value>
<offset>0</offset><org_para_text>各级单位应当合理保障公示范围内单位员工的知情权。公示范围内单位员工依据有关保密规定签署保密承诺函，并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可以查阅评估资料。</org_para_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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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_value>第十七条各级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公示反馈意见</key_value>
<offset>0</offset><org_para_text>第十七条各级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公示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对经济行为和评估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后上报资产评估备案。</org_para_text>
<rule_used>5.2</rule_u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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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_value>反馈意见对经济行为和评估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后上报资产评估备案</key_value>
<offset>63</offset><org_para_text>第十七条各级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公示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对经济行为和评估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后上报资产评估备案。</org_para_text>
<rule_used>5.2</rule_u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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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_value>（二）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单位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审核要求完成审核、复核和公示后方可向集团公司提出备案申请</key_value>
<offset>0</offset><org_para_text>（二）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单位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审核要求完成审核、复核和公示后方可向集团公司提出备案申请。</org_para_text>
<rule_used>6.2</rule_u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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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_name><id>12</id><attribute>Review</attribute><name>审核语句</name></key_name>
<key_value>对形式要件不齐全或所报送材料存在问题的，集团公司将出具审核意见并及时反馈给报送单位，报送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和资产评估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修改评估报告、对审核意见予以答复说明后报集团公司进行复审，直至审核合格符合备案条件</key_value>
<offset>221</offset><org_para_text>（三）集团公司收到备案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对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办理备案手续或转报国资委；对形式要件不齐全或所报送材料存在问题的，集团公司将出具审核意见并及时反馈给报送单位，报送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和资产评估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修改评估报告、对审核意见予以答复说明后报集团公司进行复审，直至审核合格符合备案条件。</org_para_text>
<rule_used>6.2</rule_u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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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_name><id>12</id><attribute>Review</attribute><name>审核语句</name></key_name>
<key_value>重大收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重大资产转让等资产评估项目，集团公司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审核</key_value>
<offset>0</offset><org_para_text>重大收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重大资产转让等资产评估项目，集团公司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审核。</org_para_text>
<rule_used>6.3</rule_u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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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_name><id>12</id><attribute>Review</attribute><name>审核语句</name></key_name>
<key_value>（四）资产评估报告经审核合格符合备案条件后，按照备案权限，须集团公司备案的，由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起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报告并履行集团公司内部审批流程，最终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签后，在《国有资产评估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备案表》或《备案通知》（集团公司对境外企业估值报告等以备案通知的方式备案）上加盖集团公司资产评估备案专用章</key_value>
<offset>0</offset><org_para_text>（四）资产评估报告经审核合格符合备案条件后，按照备案权限，须集团公司备案的，由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起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报告并履行集团公司内部审批流程，最终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签后，在《国有资产评估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备案表》或《备案通知》（集团公司对境外企业估值报告等以备案通知的方式备案）上加盖集团公司资产评估备案专用章；须国资委核准或者备案的，国资委将在《国有资产评估备案表》或者《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备案表》（格式详见附件1和附件2）加盖相关专用章。</org_para_text>
<rule_used>6.2</rule_u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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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_value>其中，二级单位的备案申请应包含二级单位对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初步审核</key_value>
<offset>82</offset><org_para_text>（一）二级单位的备案申请（格式详见附件3）及其电子文档。其中，二级单位的备案申请应包含二级单位对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初步审核情况；</org_para_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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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_value>第二十四条各级单位进行与资产评估或者估值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或估值）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key_value>
<offset>0</offset><org_para_text>第二十四条各级单位进行与资产评估或者估值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或估值）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涉及转让行为，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org_para_text>
<rule_used>5.2</rule_u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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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_value>涉及转让行为，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key_value>
<offset>174</offset><org_para_text>第二十四条各级单位进行与资产评估或者估值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或估值）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涉及转让行为，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org_para_text>
<rule_used>5.2</rule_u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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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_value>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适时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单独或与产权管理工作共同进行检查，各级单位每年应当进行一次自查</key_value>
<offset>0</offset><org_para_text>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适时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单独或与产权管理工作共同进行检查，各级单位每年应当进行一次自查。</org_para_text>
<rule_used>5.2</rule_u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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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_value>（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key_value>
<offset>0</offset><org_para_text>（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org_para_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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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_value>（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的</key_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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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_value>第二十八条被评估单位及资产评估委托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key_value>
<offset>0</offset><org_para_text>第二十八条被评估单位及资产评估委托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违反资产评估相关规定，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的，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org_para_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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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_name><id>13</id><attribute>Supplementary</attribute><name>附则</name></key_name>
<key_value>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天工法资〔2013〕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2.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3.资产评估备案报告模板
  抄送：国有企业监事会第02办事处。份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办公厅            2017年10月23日印发份</key_value>
<offset>0</offset><org_para_text>第八章附则</org_para_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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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ra_id>0001FDB8</para_id>
<key_name><id>15</id><attribute>Abolish</attribute><name>废止</name></key_name>
<key_value>《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天工法资〔2013〕52号）</key_value>
<offset>3</offset><org_para_text>原《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天工法资〔2013〕52号）同时废止</org_para_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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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_name><id>17</id><attribute>Explanation</attribute><name>负责解释</name></key_name>
<key_value>集团公司</key_value>
<offset>39</offset><org_para_text>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天工法资〔2013〕52号）同时废止。附件：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2.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3.资产评估备案报告模板抄送：国有企业监事会第02办事处。份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办公厅2017年10月23日印发份</org_para_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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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_name><id>16</id><attribute>Implementation_time</attribute><name>施行时间</name></key_name>
<key_value>自印发之日起</key_value>
<offset>90</offset><org_para_text>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天工法资〔2013〕52号）同时废止。附件：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2.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3.资产评估备案报告模板抄送：国有企业监事会第02办事处。份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办公厅2017年10月23日印发份</org_para_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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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_name><id>14</id><attribute>Abolish_Regulation</attribute><name>废止条例</name></key_name>
<key_value>原《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天工法资〔2013〕52号）同时废止</key_value>
<offset>117</offset><org_para_text>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天工法资〔2013〕52号）同时废止。附件：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2.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3.资产评估备案报告模板抄送：国有企业监事会第02办事处。份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办公厅2017年10月23日印发份</org_para_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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